法律咨询解答
合同的有效期限对应的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附终止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置一定的终止期限,以终止期限的到来终止合同效力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由此可知,若合同中附有合同的终止期限,终止期限到来时该合同自动失效,不再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此时对于原合同约定未履行部分,如果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仍旧需要继续履行完毕的,那么仍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否则可以追究一方未履行完毕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根据该法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