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社会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发展具有重要法律制度约束力。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本案离婚协议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管理规定,是双方自愿签订,也均表示协议真实信息有效,故该协议对李某、翁某均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中华民国。人民法院审理后,缔结财产分割协议未发现欺诈、胁迫行为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李2006年3月2日同意离婚,而李2019年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已经是一年多以前的事了。
根据分析本案进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及证人提供证言,应认定翁某与李某在离婚时双方企业共同约定将中山街及湖美路的房产公司共同财产赠与小翁甲,但李某、翁某享有土地使用权。
儿子小翁甲明确学生表示其同意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相关管理义务,故该赠与方面具有中国法律制度效力。本案离婚协议书中翁某与李某将共同财产赠与儿子小翁甲的赠与行为是双方对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财产不可分割的一种可以处分,是建立在双方对于夫妻个人身份之间关系解除的基础上。
因此,在翁某明确学生表示非常不同意的情况下,李某单方面的要求将房产进行判决归其所有,没有相关法律理论依据。一审法院可以因此我们作出驳回李某的诉讼服务请求。收到判决后李某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对于法院通过提起上诉,该中院同意一审法院司法裁判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夫妻任何一方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的财产馈赠?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婚生子女的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适用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民国》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转让前撤销赠与。因此,配偶任何一方都可以在财产权转让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合同条款与离婚协议是一个企业整体,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我们不能没有单独撤销。离婚时,双方通过基于我国离婚的事实,自愿将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男女双方对于婚姻法律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双方约定财产所附的条件发展已经学习成就。
将夫妻共同提高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给子女,是对夫妻共同实现财产不可分割的一种具有特殊教育形式,撤销赠与实质是对财产分割的反悔。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如何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网络协议时存在一些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全面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赠与财产的条款内容不能出现随意撤销。
再者,若适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特别是夫妻双方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往往会进行多次协商,以对多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个概括合意。在这个合意中,对任意一项财产的处分均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原因、互为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允许夫妻一方拥有对赠与行为的任意解除权,将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尤其是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整体性。
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房产赠与行为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应当区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允许一方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仅会导致他人财产被非法侵占,而且可能对善意的一方或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这是违背法律精神的。根据以往的判例,在法院的判例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意见都是持有的,因此,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了解当地的判例,以便尽早掌握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