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新旧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和要求如何,承包商均应依法及时、有效地行使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主张优先偿还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他可以通过与承包商达成协议降低工程价格,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工程拍卖请求。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也就是说,为了行使优先受偿权,张某必须进行一定的索赔程序,使自己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尽管张某在2016年9月和2019年3月两次致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催告信中声称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张某声称自己没有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此后在拍卖涉案标的时候,他们也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
经过拍卖程序,工厂更名为青岛某科技公司,执行程序也终止。根据案件事实,张某提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请求不成立。本案提醒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在中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依法行使权利,避免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案件4中,青岛某建筑集团诉一房地产公司在青岛建筑合同纠纷案中不履行合同作为承包商的和解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青岛某建设集团称,其于2009年承包了青岛某房地产公司的工程。除总承包项目外,本集团还为项目的扩建和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追加工程量进行结算和评估,评估单位已向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发出工作函和评估初稿。原告青岛某建设集团起诉青岛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这部分工程款。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诉称,鉴定单位虽已出具鉴定初稿,但未出具正式鉴定报告,不认可原告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企业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可以提供一个完整的竣工结算相关资料,自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56天内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鉴定管理机构发展进行分析鉴定。”
因此,委托管理有关研究机构对青岛某建设企业集团提交的结算书进行系统工程项目造价鉴定系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合同法律义务。青岛某建设社会集团提交的结算书封面上有青岛某置业发展公司盖章并手写同意送鉴字样,故青岛某建设中国集团已履行了向该置业公司递交结算书的义务。
这份声明形成于2016年,截至2021年,已有56天未经认证。作为合同的用人单位,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干脆拒绝承包商追加工程量的要求,没有主动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量,法院向其解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时,仍然主张原告应当提出鉴定申请,这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造价评估初稿中所列的工程价值是建设集团工程造价的附加部分,被告是青岛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应当向原告是青岛的一家建设集团支付部分款项。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建设企业集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青岛某建设社会集团递交竣工结算书56天内,发包人青岛某置业公司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管理机构对工程施工造价信息进行分析鉴定,青岛某置业公司员工没有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作为自己的合同义务,故法院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行为后果。
该案件通常是对合同主体的提醒:
一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要严格要求履行合同管理义务,严守契约精神,否则会承担违约风险责任。
如果在提出异议后仍对鉴定结论是否存在异议,应及时与承包方进行政治协商或者尽早寻求相关法律救济,及时有效维护中国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房产纠纷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委托鉴定研究机构主要通过分析鉴定确定系统工程项目造价,发包人应及时委托鉴定,在对鉴定机构发展作出的初稿有异议时,也应及时问题提出,切忌采取“沉默”“放任不管”的方式阻却出具正式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