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情无法确定且每年都有治疗费用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律师来回答

  对于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伤病连续治疗的费用,我们认为需要先确定伤病治疗是否已经结束。治疗是否结束是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当双方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鉴定。交通事故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主张成立”,处理终结,进入伤残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后继续治疗的,治疗必要性和与交通事故相关性的举证责任在伤者。至于证明的标准,最合适的方式还是鉴定。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期)。

  在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何收回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不能再行主张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无偿代驾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如何进行认定无偿驾驶人和社会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为了车主的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免费驾驶车辆。车主不仅对车辆拥有经营控制权,而且享有经营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与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自愿服务。无偿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主观过错来判断。

  不能工作的精神病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没有工作,现在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伤残损失?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残疾赔偿是对因残疾或生活来源丧失而造成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另一种是对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因精神慰藉而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为不能工作的精神病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没有收入,没有所谓的精神损害,侵权人不需要支付残疾赔偿。

  第二种意见是,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已经遭受了剧烈的身体疼痛,与人的生命价值没有本质区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赔偿的例外情形。因此,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与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没有必然联系。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金仍应予以支持。我们可以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吸毒等违法驾驶情形下,交通强制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否为车主、管理人?如何确定追索权的客体和范围?如何将侵权行为与追索行为衔接起来? ?

  根据《交通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强制交通保险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全部赔偿金额。

  对于被追回的人,当机动车的车主、经理和实际驾驶员分开时,如果实际驾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损害,被追回的人是雇主;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机动车的车主或经理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实际驾驶员的非法驾驶行为,机动车的车主和经理应当承担根据其过错追回的义务。

  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关于侵权之诉与追索之诉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应作如下处理:前一种诉讼,经一审法院说明,应准许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告;解释后原告不申请追加的,可以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声明:反诈网为公益性网站。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加微信:sqzL31,我们会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歉。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上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下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相关推荐

  • 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的相关受理机构

      房产纠纷律师提醒,房产纠纷一般来讲大多是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但也有些房产纠纷其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应由其余机构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以免徒劳往返。   依据无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

    2023年 2月 4日
  • 为何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项目不能被认定?房产纠纷律师告诉您

      虽然通过这两个问题行为都无效,但无效信息之后的法律教育效果研究并不完全相同。《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了民事相关法律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所应具备的三个方面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国相应的民事活动行为发展能力,二是意思可以表示自己真实,三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政策法规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出借资质的建...

    2023年 2月 4日
  • 房产纠纷律师来讲讲二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中的焦点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有时还涉及到联合施工单位、房屋产权人、工程款受让人等。表面上看并不复杂,但由于总承包、转包、分包、违法分包、内部承包、挂靠等行为的存在,实践中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一)诉讼主体的认定   就建设中国工程类企业发展而言,其本身就是主体又较为复杂,有子公司、分公...

    2023年 2月 4日
  • 承包商该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解答

      不论新旧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和要求如何,承包商均应依法及时、有效地行使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主张优先偿还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他可以通过与承包商达成协议降低工程价格,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工程拍卖请求。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也就是说,为了行使优先受偿权,张某必须进行一定的索赔程序,使自己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尽管张某在2016年...

    2023年 2月 4日
  • 房产纠纷律师带您了解忽视保留书面建筑材料有哪些影响

      2019年10月25日,胶州某置业公司与青岛某工程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付款前青岛某工程公司必须提供胶州某置业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及付款申请以及甲方胶州某置业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施工验收材料,否则胶州某置业公司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责任。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此外,...

    2023年 2月 4日
  • 房产纠纷律师来讲讲合作建房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来建设出租房,这实际上赋予了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发展商品房的权利,虽然这只是集体土地使用方面的一个突破,但其价值在于国家放弃对土地发展权的垄断。合作住宅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具有政策支持作用,有望释放政策红利。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2017年8月21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中国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用...

    2023年 2月 4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