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文献、张占才、齐建伟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贵生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文献、张占才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看看相关的内容。
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齐建伟、王贵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有罪。但是,有些事实是不清楚的,指控马建国和马学明是不够的。被告人马文献、张占才、齐建伟共同贩卖海洛因。
在共同犯罪中,马文献、张占才作为主犯起主要作用,齐建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建国、马学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指控马建国、马学明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该罪不能成立的意见可以采纳。
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第348条、第56条、第57条第1款、第59条、第64条、第47条、第26条、第27条及《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环境刑事行政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人马文贤,以非法毒品贸易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张占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齐建伟犯有非法毒品贸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以执行之日计算,在执行前被拘留的,从1998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减为有期徒刑1天) ,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人汪贵生犯非法企业持有中国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学生政治教育权利进行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被告控制人马到了建国、马学明无罪;
充公销毁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和制毒工具共68530克; 被告人马艳玉贤、张占才、齐建伟、王贵生被市公安局东山区分局扣留,充公物品以支付上述充公和罚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上诉,您应该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被告人罗小林,男,1971年7月6日出生于四川成都,无业。他于2008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毒品贸易被捕。云南省普洱市人民对于检察院以被告人骆小林犯运输进行毒品罪,向普洱市中级以及人民通过法院可以提起公诉。
被告人骆小林对公诉工作机关进行指控的事实和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未提出问题异议,但其提出是一个叫“二哥”的人从四川租他的车到云南,在孟连县城“二哥”用过这个车子,返回学习途中从他车上人员查获的毒品我们不知自己从何发展而来。辩护人可以提出,毒品的外包分类装袋上无骆小林的指纹,骆小林认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应当通过宣告其无罪。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08年5月16日认定被告人罗小林驾驶一辆黑色长安轿车,车牌号为“川 A5V165”,从 Lahu 孟连岱、自治县瓦等地经景洪驶往四川成都。同日晚上二十三时五十分,警务人员在经过普洱市思茅区道观寨时,在他们驾驶的车辆后部两个车门夹层内,搜出十一粒甲基安非他明,净重五公斤589克。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小林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毒品,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依法惩处。罗小林利用交通工具暗中运输大量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他辩称自己不知道车上有毒品,辩称罗小林是无辜的,这与事实不符,不被接受。普洱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人民中华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判处罗小林死刑。
刑事辩护律师发现,经过第一次审判判决,罗小琳拒绝接受,不知道开车门隐藏了什么毒品。以运输毒品犯罪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书面意见的形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晓林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