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中隐瞒国有资产,并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占有投资份额的公司中,其行为符合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征,构成贪污罪。“非法占有”,是贪污罪客观方面应当具有的特征之一。行为人明知国有资产将来只能由改制后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其个人不能直接非法占有,仍实施了隐瞒国有资产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犯罪动机,因此构成了贪污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