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日20时20分左右,在 Lingbao City Yangping Town 西村路段310国道,加上一辆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金 m × × × ×”摩托车) ,由于意外跌落,其他路过人员报案,在交警赶到事故现场之前,徐某被杨驾驶的小型越野巴士(河南 M × × ×)从西向东沿310国道行驶途中撞倒,车辆被损坏。交通事故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Lingbao City 第一人民医院的一名随访者在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灵宝市河南省公安交警大队检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确定杨的河南 m × × × × × 在该路段由西向东沿310国道行驶时,有来自相反方向的车辆的轻微干扰,车内没有发现摩托车前方和司机再次摔倒,导致发生碰撞事故。
陕西省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鉴定中心发现,河南 M × × × × × 车前部下部与坠落的金 × × × × 摩托车相撞。不能排除河南 M × × × × × 的车辆在撞毁金 × × × 摩托车的过程中与金 × × × 的摩托车相撞,金 × × × × 的摩托车司机落地的可能性,或金 × × × × 的摩托车司机落地的可能性。
一审裁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杨在驾驶该车时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与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交警队现场图、证人证言及法庭审理,认定杨某与摩托车司机负同等责任,故杨某应赔偿摩托车司机五继承人剩余损失的50%。
二审裁判观点:本院学生认为,案涉第一次出现事故后,续某尚未进行死亡,第二次事故影响后续某亦未当场死亡,而是在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后亡故。
根据本案事故报警人在中国公安行政机关提出关于保护受害人续某被其驾驶摩托车的半拉压着,人车并未达到分离的陈述问题以及我们第二次事故的肇事方杨怀生在我国公安工作机关提供关于其未发现事发地点躺着的续某,其所驾驶的汽车撞住前方看不清的“黑黑的东西”,又往前行驶了十几米,车才停住,查看后发现对于汽车公司下面是一辆摩托车。
在所驾驶技术汽车的后方十几米处发现了作为一名中年女子的陈述,结合灵宝市公安交通网络警察大队勘验并出具的道路发展交通安全事故情况调查结果报告书制度以及通过陕西省长安人民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资源鉴定服务中心鉴定意见书。
一审认定杨某驾驶人员车辆设计过程中未尽到自己注意社会义务,致使摩托车驾驶人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的肇事犯罪行为与续某死亡教育之间是否存在产生一定因果逻辑关系,以及文化结合具体案情确定的归责比例,均是在综合实践运用能力分析数据证据理论基础上不断作出的判断,并无不当。
交通事故律师了解到,上诉人杨某仅从鉴定人的意见书载明的“不排除”情形,称其所驾驶系统车辆未与续某发生相互碰撞,不应承担风险事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有效成立。上诉人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也以杨怀生驾驶的汽车市场并未碰到续某,认为其不应承担赔付责任,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