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是否应当提供原始载体?房产纠纷律师告诉您

  2018年,青岛某建筑安装公司将路基部分土石方工程分包给青岛某园林工程公司,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青岛一家园林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让青岛一家施工安装公司出具任何签证、声明等书面材料。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1月25日,青岛某建筑安装公司已向青岛某园林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124万元。青岛某园林工程公司说还欠160万,青岛某建筑安装公司说已经还了。青岛某园林工程公司提交视频,称该视频为青岛某园林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青岛某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账视频,称视频中,青岛某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尚欠160万元。但双方对该视频是否为原载体存在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园林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与青岛某建筑设计安装一个公司发展存在土石方施工技术合同关系,双方对已支付工程款1124万元无异议。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青岛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交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原始社会基础研究材料。

  青岛某景观工程公司为证明拖欠关系而提交的视频资料在文件属性模式、视频格式、视频参数和数据结构等方面不同于样本视频,反映了所提供的视频记录设备不能直接记录视频记录,视频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确定,因此视频数据不被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解释的中华民国》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被证明事实的相关性进行质证,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进行解释和辩论。”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包括电子数据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其中电子数据载体的真实性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和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的真实性是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核心。

  当事人在交易中需要通过微信、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注意保存电子证据的原始承运人,使其能够在法庭上提出,原始承运人包括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缺乏原始承运人将无法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统一性和完整性,不能被承认,进而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2018年9月,平度某建筑企业公司与胶州某建设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合同》,约定工程专业承包如需垫资,由施工方平度某建筑设计公司可以组织工作落实。

  工程技术施工完毕,发包方胶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展没有网络支付工程款,平度某建筑行业公司起诉索要工程款,同时称因其垫资是从银行所贷款项,发包方胶州某建设以及公司我们应该积极承担该部分垫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由施工方即平度某建筑文化公司垫资施工,而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发包方需要提高支付垫资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家平度建筑公司的预付款是由银行贷款提供的,它也会变成所涉及的建筑资金。而对于建筑商来说,是投资自己的资金还是选择向外界借钱,是他们自己的商业判断,也是他们愿意承担的商业风险。在这宗个案中,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就预支资本提出利息申索,亦没有支持平度一间建筑公司就利息提出的申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及预付款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预付款支付时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除外。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应当作为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承包方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建筑工人的预支费用包括在工程款项中,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建筑工人不能要求退还预支费用,只能索取工程款项。因此,施工企业在与承包商签订预付款施工合同时必须谨慎行事,不能忽视预付款的后果,盲目同意预付款施工,特别是在外部融资预付款的情况下,一旦项目资金不能及时收回,还会导致外部融资无法偿还,扩大融资成本,降低施工利润,给企业带来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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