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夫妻财产的类型是共有财产?婚姻律师告诉您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作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效力,但该否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上述研究内容是关于《民法典》第1062条中对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管理规定的解读,摘自《民法典重点信息修改及新条文解读》,中国社会法制教育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

  以上对法律的分析可能有些抽象,为了更好地区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接下来让我们就共有财产的类型进一步探讨它是否是共有财产:

  1、住房公积金

  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

  每月领取的住房公积金,几年的积累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在离婚的情况下,关键是在婚前或婚后处理住房津贴和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只有住房津贴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分割。

  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政策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市场分割。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因某些重要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提取,可以由一方需要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国家补偿。

  2、保险

  根据保险的类型,情况是不同的!

  当保险行业向客户介绍保险的好处时,总是伴随着这样一句话: “保险是你的个人财产。如果你将来有经济纠纷,你的丈夫/妻子没有权利强行拿走你的保险单和保险金。即使你离婚了,钱还是你的。”那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银行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公司利益并未涉及,所以我们一般情况下要具体实际情况具体看。

  例如,财务性质的红利保险和养老保险,一般是以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名义购买,然后定期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费,目的是增加家庭财产的价值以保持效果。如果另一方声称这是个人财产,那就太不公平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例子,人寿保险(包括意外险、健康险等)支付个人保险费的共同财产,这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一点。在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在生病后离婚时获得了个人财产,并收到了公司为其个人意外保险单支付的保险费。

  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3、房产

  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一个共同管理财产!

  财产基本上是财产分配的主体。个人在婚前购买的财产,当然是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正常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子,是由父母一起出钱帮忙买的,这种情况下怎么分配呢?具体情况应详细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企业一方父母出资情况发生发展在其教育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建设资金管理应根据条例明确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我们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父母的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的,按照规定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有赠与一方子女的意思表示。据此,双方子女以共同赠与方式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可以购买不动产,产权信息登记制度在其教育子女名下,视为只对学生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父母出钱(通常作为定金)

  以父母本人名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将房产所有权转移到子女一方名下。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自己子女可以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一个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如房地产在子女结婚后移交,而房地产是以父母一方的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则本规例仍可只适用于其中一名子女作为礼物,房地产须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律师认为,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自己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生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关系双方名下,用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我国夫妻双方可以共同提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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