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为您讲解夫妻类案件的审理工作思路和裁判知识要点

  为了全面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和案件的判决质量,进一步促进案件的价值取向和适用法的统一,实现司法公正,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探索了案件总结判决方法的工作机制,总结了各类案件的一般性和趋势性问题,提炼出法官优秀的审判经验和判决方法,形成了班级案件的判决标准和方法。婚姻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约定借贷或一方所欠的债务。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发生的,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婚内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而且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遵循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以典型案例为基础,总结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例1: 涉及确定债务的真实性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张某父母可以通过网络银行进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主要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我们将该房产公司作为我国夫妻一个共同管理财产问题予以分割。张某提供其与父母没有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他们夫妻共同发展债务。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主义之间信息并不影响存在一些真实的借贷市场关系。

  案例2: 确定债务是否用于联合生产和经营

  李和周原来是夫妻。A公司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工商注册联系人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并约定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辩称自己是A公司的普通员工,他人在A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使用周某的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3: 涉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邵和钟本是夫妻。邵某向陆某借款15万元,用于支付父亲重病医疗费。陆诉至法院要求邵、钟共同返还借款及逾期利息。陆认为,该借款发生在邵与钟关系存续期间。邵说,父亲病重,需要一大笔医药费。故邵、钟应证明该借款为个人债务,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钟认为,邵的父亲病情并不严重,其医疗费用在家庭收入的合理范围内。该借款应认定为邵的个人债务。

  案例4: 涉及当事一方性质期间的婚姻动荡,以确定债务的性质

  石某与盛某原系夫妻。石某在与盛某婚姻存续发展期间与他人育有一子。石某、盛某夫妻之间关系企业存续期间,金某向石某出借大额货币资金。

  婚姻律师了解到,金某认为,借款发生在我国夫妻双方关系进行存续期间且投入石某经营的公司,应为他们夫妻可以共同提高债务。盛某认为,石某出具借条时已因夫妻社会关系不断恶化与盛某分居多年,且石某已在外非婚生子,借条所载钱款未用于处理夫妻一个共同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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