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