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劳动仲裁委可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劳动仲裁委可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劳动仲裁委员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如果超过仲裁时效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受理申请。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条第
(一)、
(三)、
(四)、
(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超出仲裁时效并不是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形,所以超出仲裁时效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申请,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限制。
相关内容:法院对劳动仲裁时效已过怎样认定
一、法院对劳动仲裁时效已过怎样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超过一年申请劳动仲裁的,就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
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超过一年才申请劳动仲裁的,就超过仲裁时效,所以法院认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