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