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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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还应当从主体、内容、原因、效果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为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换言之,即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责任人为不同的数个人。

根据传统债法的划分方法,从债的主体上分,属于多数人之债,从现代侵权法的角度划分,则为多数责任人的责任。

在多数债务人或者责任人人当中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又有数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和对内效力。

而在这数个债务人之间往往还涉及一类特殊的责任主体,即终局责任人。

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对数个责任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终局责任人,但无终局责任人的特殊情形也是有的。

甄别终局责任人的意义在于就数个债务人间的内部责任正确加以分配,即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2、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性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并非同一的,即虽然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或者基本上是同一给付的债务,但各负独立清偿义务。

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的最大的相似之处,即它们都具有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给付义务上的相似性,这也是其名称之由来。

例如,甲委托乙保管电视机,但电视机被丙损坏,乙丙对甲电视机的损坏都负有赔偿义务,给付内容同一。

但这种同一给付义务与连带义务又是根本不同的:

连带义务承担的实质上是一个债务,而不真正连带义务承担的是数个债务,只不过给付内容同一。

连带责任人是共同负同一债务清偿义务,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是对同一给付各负独立清偿义务。

此外,在给付的具体数额上,连带责任人完全相同,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由于各自债务产生原因上的差异,往往会有细微的差别。

上例中乙基于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丙基于侵权责任对电视机的损坏承担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会有一定的差异。

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具有偶然联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数个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由此产生数个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各个原因和各个法律关系间互不依存,具有独立性。

这里所说的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侵权和违约,也包括性质相同的不同法律关系,如数个独立合同的违约,或者数个行为的性质不同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

其次,这些原因是偶然联系在一起的,事先并无共同的约定或者共同的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过失。

这同连带责任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侵权,存在主观目的上的同一性是明显不同的。

例如题头案例中的蒋某与王某在主观上完全没有共同的目的,他们与陈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是独立的。

4、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果分为外部效果和内部效果。

一人履行,债务全部消灭的效果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外部效果。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由于给付内容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在客观上得以全部实现。

从民法公平及损失填平原则出发,为避免债权人重复得利,此时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其余债务人免除再为给付的义务,而且也无须对已承担责任的债务人作内部的补偿或分担,但存在终局责任人时除外。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因数个侵权行为的竞合。

它指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般是数人因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侵权行为人对此损失均负全部责任。

如乙不法侵占甲之轿车,丙又将轿车损害,乙和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2)数个债务不履行行为的竟合。

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债权人修建房屋,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材料,丙负责施工,后因甲设计不合格,乙提供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致使房屋不能使用,甲乙丙三人都各自违反了履行义务,各负全部损害的义务。

(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甲将物品交乙保管,乙在保管过程中未尽保管义务,保管物被丙盗窃。

乙承担的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丙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乙,丙对甲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4)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债务的竟合。

例如甲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乙不慎将轿车损坏。

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因侵权行为也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二者产生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于不真实的连带责任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为大家一一道来。

在不真实的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承担责任,则债务将被消除。

但是,此时可以增加最终责任人的责任。

民法典连带责任是否可以向债权人清偿

一、民法典连带责任是否可以向债权人清偿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保证特征

1.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后,保证人要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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