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通常以执行标的为限额进行冻结,如果被执行的名下的账户中的部分账户就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只会冻结对应价值的债务。反之,如果名下所有账户的存款才可以全部清偿甚至是都无法全部清偿,则有可能被全部冻结。但是司法实践中可能并不一定采用冻结全部银行账户此种处理方式。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点如下: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1、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2、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如房产、车子。
综上所述,被强制执行不一定会冻结所有的银行卡。一般会根据执行申请人的具体请求进行查封。冻结属于财产保全的一种措施,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但是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是不得超过一年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