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撤诉后能否再申请,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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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撤诉后能否再申请

申诉人在撤诉以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的问题,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仲裁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在撤诉以后,在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届满之前,再次提起申诉的,仍可受理。所以,若你想重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仍然能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什么

1、应注意写好申诉书。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包括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应当将自己与被申诉人发生争议的原因、过程、希望如何处理

等问题全面、准确、简练地写清;

(3)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和证人,务必确实充分;

(4)申请日期。

2、应注意申诉期限。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在规定的时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时效届满后就不再有申请权,仲裁机构也不再受理。

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期限而行使申诉权利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但是,按规定应当由设区市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除外。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向职工当事人一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要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书或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申诉人在撤诉以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的问题,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均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再次申诉一般是会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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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员工死亡家人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一、员工死亡家人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员工在劳动中发生死亡的,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应由死者亲属或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仲裁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3、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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