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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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有如下几种处理模式可供选择:

(1)协商和解。这里的协商既可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也可以是劳动者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如律师、群众组织等)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并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事实做出仲裁裁决。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首先,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特别规定了两类一裁终局的情形,这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一方不服的可以直接起诉;但是用人单位不服的,需要先向有关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起诉。

其次,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是,该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取了仲裁前置规则,即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协商:

一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二是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三是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打官司起诉,但是我国法律规定部分劳动争议要仲裁前置,也就是说得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劳动关系双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法另有规定的外,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内容:劳动争议是否包括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劳动争议是否包括确认用工主体责任

产生劳动争议的,申请劳动仲裁时,应该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责任,如果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责任的,用工单位不用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

1、处理机制:

(1)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

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

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2)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

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

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

这就形成了“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体制。

(3)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较多,政府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

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

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体制。

2、基本原则:

(1)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2)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出现劳动争议时,要认定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动争议的产生如果用工单位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

如果确认不属于用工单位问题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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