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诈骗属于犯罪吗?

关于利用微信诈骗属于犯罪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利用微信诈骗属于犯罪吗?

1、利用微信诈骗不一定属于犯罪,若是诈骗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那么一般属于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微信被骗钱了要分两种情况

(1)被骗数额少不足以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这种情况下,由于金额少,未达到立案的标准,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打开微信发现,小程序里,搜索腾讯举报受理中心,选择网络诈骗,再对违规行为进行选择,然后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转账记录等截图,之后等待处理结果就好。追回的可能刑性还是比较大的。在这里一个重要的地方就是截图证据,一定要保留好聊天记录。第

(2)被骗数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这种情况下,就要第一时间报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了。经公安机关立案后,由公安机关帮助追回钱款,当然,也可以采用第一种情况试着追回,采用第一种方式已经追回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二、遇到微信诈骗报警时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1、遇到微信诈骗报警时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转出现金的账号及账号开户行,此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汇款凭证或电子凭证截图。只要受害人提供有效、健全的报警信息,警方就可凭这些信息运用新平台“快速止付”机制,对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实施紧急止付,尽最大努力保护受害人被骗的资金。为了尽快追回损失,如果发现被骗需要在30分钟内完成以上操作;

(2)受害人转出现金的账号及账号开户行;

(3)转账的准确金额及准确时间;

(4)骗子的账号、账号用户名及账号开户行(银行柜台及银行客服均可以帮助查询)。

2、遇到电信诈骗应当及时报警。

受害人应第一时间通过银行的客服电话或网上银行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账户。意识到遭遇诈骗后,应第一时间拨打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账户所在银行的客服电话或通过登录网上银行,输入账号后,在提示输入密码时连续5次输入错误,账户即被暂时冻结一天(24小时),从而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挽回损失赢得宝贵时间。

受害人应尽快拨打110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报案。拨打110报案后,民警会立即采取措施止付,防止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电话报警后,受害人还需尽快前往最近的派出所进行笔录,案件才能进一步展开侦查。

受害人应准确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账号、账户姓名等相关信息。保存好与对方联系的聊天记录以及汇款或转账的凭证,例如,在ATM机转账的凭条,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截图,一定要清楚保留本人及对方的完整账号。

不管遇到的是微信诈骗,还是其他类型的诈骗,若是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都最好是能够收集齐全相关证明自己的钱确实是被他人骗走的证据。对于无法拿出相关证据的情形,即使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并不维护自己的权益。且即使报警,也不一定可以将被骗的钱给追回来。

相关内容:签发空头支票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

什么是 “空头支票”在我国票据法中规定为:“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空头支票影响支票信用,我国严厉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虽然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严重的票据违法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都与诈骗有关,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签发空头支票的,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本项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第一,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支票制作行为和支票交付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完成,才能认为支票出票行为完成。如: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字盖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写的支票,其时张某的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因为张某没有将这张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认定为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支票,都认为是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地获取了他人的财物。财物一般是商品货物或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

认定签发空头支票,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对自己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认识程度。笔者认为,行为人在签发支票时,对自己在银行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应当具有明确认识,并且在签发支票后,对其账户资金不存入或不补足,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罪过。

“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是滥用票据权利进行票据诈骗的另一种常见方式。

《票据法》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与签发空头支票诈骗的认定类似,在认定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诈骗时,应注意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外,所谓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既包括全部不一致,也包括部分不一致,只要是故意使银行审核时拒付即可。

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行为人在签发支票后又故意更换其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之一部或全部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与签发支票后抽逃资金使支票不获支付的情况是类似的,其实质还是一种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更换预留印鉴以使其签发的支票不获支付,就完全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行为人因正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代理人更换等变更预留印鉴,致使先前开出的支票被拒付的,则另当别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实践中,我国很多地区在支票业务中都使用支付密码。如果行为人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同样会被银行拒付。另一个实践中常发生的问题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的密码不一致,但与预留印鉴一致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能否定为票据诈骗行为?这是票据诈骗罪立法中的一个明显漏洞。上述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票据诈骗行为,与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进行诈骗几无二致,但是印鉴毕竟不同于密码,即使对印鉴做扩大解释,也无法包含密码。因为新《刑法》第194条对此无明文规定,所以对上述行为不能按“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行为定罪,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① 汇票、本票在签发时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票据兑现,如果明知账户没有资金或者没有资金保证,却仍然签发汇票、本票,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所谓无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汇票、本票时不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关于汇票、本票无资金保证的认定标准,认为应该以汇票、本票到期付款时没有票据支付能力为认定标准。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逃避票据支付义务,骗取他人财物,其罪过特征是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而且明知自己所签发的汇票、本票不能得到承兑或者保证,仍然故意签发汇票,本票。所以,行为人的认识包括对银行账户资金状况的认识和对所签发的汇票、本票是否能够得到承兑或者保证的认识。

②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汇票、本票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除票据签章以外的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一般从以下几点认定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一是在票据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票据事项;二是记载事项只能是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果记载的是虚假的签名和印章,则属于票据伪造;三是必须在票据有关事项的空白处直接记载。四是虚假记载必须出于诈骗目的。票据虚假记载和票据的变造区别在于:前者直接将虚假事项记载于票据上的有关事项空白处,而后者是将票据上已有的记载事项内容加以更改。在刑法上,在出具汇票、本票时实施虚假记载,也是票据权利人实施的一项票据诈骗行为。

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仅仅限于汇票、本票的出票环节,而不包括票据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以及保证环节。如在后面各环节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修改则可构成伪造票据,或者变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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