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怎么分割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离婚时,对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法官会审查申请购房主体、出资、双方户籍等情况,作出判决。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即使经济适用房还没有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离婚判决书未提的婚前财产需要被分割吗?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引起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
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生效后,婚姻编司法解释摒弃了司法解释三的该条规定。
民法典生效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为此,专业婚姻律师提醒您,对此规定,最稳妥的做法是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
如果是赠与,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
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用的“约定”,而不是“父母表示”,所以父母单方声明不具有效力。
如果父母只和子女进行书面约定,该约定能否束约束子女的配偶,能否在诉讼中得到支持,有待接下来案例中明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