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82条刑法拘留多久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根据82条刑法拘留多久
刑事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可能会被拘留1到1到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异地执行刑事拘留如何计算期限?
1、异地执行刑事拘留从抓获地宣布刑事拘留时开始计算。
刑事拘留期限,自宣布刑事拘留时开始。异地执行刑事拘留,意味着,在抓获地宣布,即刑事拘留期限已经开始起算,临时寄押时间以及押解在途时间,都应当计算在刑事拘留期限之内。
2、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既包括24小时内无法赶到抓获地的情形,也包括虽然能在24小时内赶到抓获地,但无法在此时限内办理完交接手续、启程回到管辖地的情况。
管辖地公安机关接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预判断。对于存在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天气恶劣等情况,明显难以在24小时内抵达抓获地,或者虽然能抵达但无法在24小时的时限内启程将犯罪嫌疑人带回管辖地的,应当商请抓获地公安机关在宣布拘留后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抓获地看守所寄押。
同时,管辖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赴抓获地办理手续,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并在到达管辖地后立即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如果管辖地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到达抓获地并在宣布拘留后24小时内启程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则不用将犯罪嫌疑人送抓获地看守所寄押。
3、异地执行拘留,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拘留证等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出具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载明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会被拘留的,被拘留的公民若是认为自己并不满足被拘留的条件,那么可以直接向实施拘留行为的公安机关提出异议请求,公安机关收到此类请求后,需要依法判断是否确实不应该实施拘留行为,如果不应该拘留,则可能会将其释放。
相关内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