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2023哪项债务是不能抵销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哪项债务是不能抵销
1、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依照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2、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1)不作为债务,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竞业禁止债务等,若允许当事人主张抵销,会导致债权目的无法实现;
(2)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3)公法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等,具有特定的公共目的,若允许抵销可能影响公共政策的实施。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例如: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债务,应禁止侵权行为人主张抵销。
二、法定债务抵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一般来说,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
债务人恶意逃债算不算过错?
一、债务人恶意逃债算不算过错?
1、债务人恶意逃债算过错,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有无偿转让、赠与财产,或者隐匿、隐藏财产等行为,造成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恶意逃废债务。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如何认定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可以认定恶意逃废债务。
在当今的社会,可能很多人对于恶意逃债不清楚。根据我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债务是在债务到期之后,如果恶性的转移财产或者是隐匿财产,将会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此认定为恶意的逃债,此时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方也是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