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作为前儿媳有继承权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作为前儿媳有继承权吗?
原则上,“儿媳”与“女婿”作为姻亲,并不能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知,“儿媳”或者“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有二:其一,必须是“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如其配偶尚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其二,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不过,法理不外乎人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放弃继承后又后悔了怎么办?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通常区分情况来处理:
1、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尚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是否承认。
2、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已分割完毕,遗产属于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维护财产稳定和交易安全,则不予承认,即不允许反悔。
我国向来有夫妻双方共同赡养父母的传统,虽然偶有判定丧偶儿媳/女婿代替伴侣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但是大部分还是不承认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可以直接相互继承遗产。《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女婿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我国当代继承法律制度在继承人顺序上的突出创新特色,也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
怎么确定遗嘱效力的顺序
一、怎么确定遗嘱效力的顺序
遗嘱的效力顺序,具体如下: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一份有效的遗嘱要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须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二、立的遗嘱无效怎么继承
如果遗嘱无效,继承遗产的办法分为:若遗嘱部分无效的,则无效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他部分仍然按照遗嘱办理。若遗嘱全部无效的,则全部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法律对于不同形式遗嘱生效的具体要求,否则很容易导致遗嘱的无效,此外,也希望他人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对其遗嘱进行伪造与篡改,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