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了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举证。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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