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撤销自认不是一定需要书面裁定,口头裁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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