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地役权人的义务有:1.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2.注意维修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避免供役地受到损害;3.地役权的行使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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