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有: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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