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没钱交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不能采取上述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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