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时效时,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实现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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