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看守所能带钱,但是需要经过看守所的严格检查,并且由看守所代为保管。钱财属于非日用品,携带钱财的应当由看守所进行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由代为保管的财物,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人犯需要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填写时需要写明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并且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给人犯,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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