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可以多地报案,但是只能由一个地方的受案机关立案。刑事案件,最终只能由一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收到一个案件多地报案的,一般是由最初立案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会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收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不再登记,并对报案人进行解释,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报案人可以向以下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管辖机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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