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整什么手续

律师解答
向法院起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先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申请;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二、刑事公诉案件,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三、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交其中载明自诉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具体的诉讼请求等信息的刑事自诉状即可。有多个被告的,应当提出相应数量的副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文章版权归法律快车。

声明:反诈网为公益性网站。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加微信:sqzL31,我们会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歉。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上一篇 2023年 2月 19日 下午5:34
下一篇 2023年 2月 19日 下午5:34

相关推荐

  • 原告拒交公告费如何处理

    法律咨询解答 交纳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其不交纳公告费就不能进行公告,既而无法通知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及开庭事项,也就无法推进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的搁置是由于原告不履行相应义务造成的,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则人民法院当然就可以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民诉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

    2023年 2月 20日
  • 被告人不在本地可以起诉吗

    律师解答被告人不在本地可以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

    2023年 2月 19日
  • 法院能封医保银行卡里的钱吗

    律师解答法院是不可以冻结个人医保卡里的钱。因为医保卡费用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2023年 2月 19日
  • 合同纠纷的反诉怎么提起

    法律咨询解答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即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除上述条件外,合同纠纷反诉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需要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2)反诉的当事人应当…

    2023年 2月 20日
  • 债权转让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法律咨询解答 债权转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则优先由约定的法院来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年 2月 19日
  • 起诉离婚有哪几个阶段

    法律咨询解答 起诉离婚可以分为起诉、审理、判决等三个阶段。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

    2023年 2月 20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