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移交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人,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对于具备以下法定情形的人,能办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的刑罚是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妇女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有采取取保候审需要的。由于批捕是在法院开庭审判前,所以犯罪嫌疑人仍属于可以取保候审的对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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