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刚进看守所之后,在看守所的工作时间内,辩护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和被关押的人犯见面。但是人犯未被判决的,近亲属进行会见需要经过办案机关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的,需要携带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近亲属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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