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枪毙以及打针都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如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勒索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的有可能会执行枪毙。我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中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犯人只能申请被执行方式,至于决定权在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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