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施工噪音的时间规定

律师解答
深圳施工噪音的时间规定:1、7:00-12:00,14:00-23:00期间属于正常施工时间段,施工单位应当合理调整施工工序,使用重噪音设备时避开周边居民休息时间;2、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有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等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除外;3、可以在中午或者夜间施工的,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出具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施工时间,在施工现场设置环境噪声投诉来访接待场所,接待来访和投诉;5、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具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证明材料;
(二)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连续施工意见书;
(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符合相关规范的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等内容。
施工单位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对其出具的连续施工意见书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出台相关工作指引,规范连续施工意见书的出具流程、载明事项等,并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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