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起诉书需要本人去吗

律师解答
递交起诉书不需要本人去,因为起诉书是由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应当是由人民检察院与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到人民法院。起诉书已送到人民法院之后,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提起公诉之后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实体审判而制作的法律文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且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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