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月13日下午,胡德受帮扶村的要求,送口罩到瓮堡村抗击新冠病毒,途径石阡县本庄镇狮柳村村委会吃饭饮酒后,驾驶贵D×××××号小型轿车从狮柳村往瓮堡村方向行驶。19时许,当该车行驶至铜修线89KM+100M(小地名本庄镇狮柳村路段)处时,将行人李某刮倒在地后继续行驶至委会,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李某家属报案,石阡县公安局本庄派出所民警在本庄镇瓮堡村委会找到胡德并带其至派出所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后胡德被带至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德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33mg/100ml。经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德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胡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李志祥律师解答:
胡德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3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胡德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右筛骨骨折、右眶外侧壁骨折两处轻伤二级及车辆受损的后果,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
此外,胡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有运送口罩抗疫物资的任务,仍在中途停车饮酒,并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致一人两处轻伤和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从严把握。
李志祥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律师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后开始律师执业。现主要从事劳动工伤及各类经济纠纷诉讼业务,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