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外出旅行活动,本是一件愉悦身心的事,张某却在公司组织的一次爬山活动中猝死。对此,张某的妻子和父母认为供职的公司、景区以及旅游公司都有责任,并将几家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约130万。近日,苏州昆山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了张某一家的诉讼请求。那么对于张某的死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张某参与活动并徒步登山,对其自身身体状况负有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张某死亡后并未进行尸检,无法明确死亡原因。张某的家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加班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两家旅行社以及景区在抢救张某的过程中,不存在主观拖延等行为。
根据《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在其他参与者及活动组织者无过错且尽到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如果自行选择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失,其余各方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一家的诉讼请求。所以,本案中的被告均不应对张某的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