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8月13日2时30分许,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鲁某某Q起亚小客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虹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新东方花园门口时,撞到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4±7.8毫克/100毫升。同年8月19日,吴某某赔偿了事故造成的交通设施毁损费用,共计16349.34元。同年8月26日本案立案后,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吴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杭风律师事务所樊树莉律师解答:
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案发后,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樊树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30余年。公务员退休后发挥余热,在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5年。业务精湛,勤勉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