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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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伟于2020年8月2日13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昌金路东水泉路路口南侧路口,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倒车时,适有王某在车辆后方,重型自卸货车与王某接触后碾轧过其身体,致其死亡。
经鉴定,王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闫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闫伟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闫伟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刘洪昌律师解答:
闫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闫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刘洪昌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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