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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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与被害人张某1曾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2021年12月17日20时许,二人相约在北京市朝阳区×工地生活区小卖部西侧附近见面商讨此事,双方因言语不和产生纠纷继而互殴。其间,张翔用拳头多次击打张某1头部、躯干部等处,并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刺扎张某1的躯干部等部位,致张某1倒地,后张某1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12月23日死亡。
经鉴定,张某1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脑挫伤、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疝,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张翔作案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张翔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陈娣律师解答:
张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翔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陈娣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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