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一般情况下可以视为赠与,赠与人在如果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赠与财产的,视为完成赠与,通常不能撤回,受赠人可以不退还。但是如果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赠与后生活困难的,法院应支持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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