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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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4时许,靳建立驾驶阿克托斯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芦求路与魏永路交叉路口向西右转弯时,将由北向南直行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郑某刮倒后碾轧,造成郑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靳建立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当日,经民警电话联系,靳建立到公安机关投案。
靳建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王秀律师解答:
靳建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靳建立系自首,其家属主动补偿被害人亲属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王秀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06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现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在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非常注重办案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