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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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18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下中院村三区40号被害人安某1家中,田某1与被害人安某1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田磊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安某1头面部,田培培对被害人安某1拳打脚踢,田占明持啤酒瓶对被害人安某1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安某1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安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9日19时00分,田占明、田培培、田磊经民警电话通知传唤到案。2020年11月16日,田占明、田培培、田磊等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安某1赔偿人民币28万元,取得被害人安某1的谅解。
田占明、田培培、田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赵祖勋律师解答:
田占明、田培培、田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田占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田占明、田培培、田磊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赵祖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赵祖勋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近两百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