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7年期间,90后何某从一名绰号为“小波”的人员处得知,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可以牟利。于是,2018年3月期间,何某告知钟某洁、李某出售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每张卡可以获得人民币500元。之后,何某陪同钟某洁、李某二人在深圳市区多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
另查明,钟某洁出售的一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共转入被诈骗资金483888元。李某出售的一张银行卡也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流入被诈骗资金240000元。案发后,何某在广东省珠海市一酒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何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成静婷律师解答:
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同案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共同犯罪中,何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但其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成静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成静婷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作经验丰富,热爱律师工作,关注公益法律援助,有很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深受当事人的尊重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