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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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18时10分许,任青亮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安顺市西秀区龙井山路口沿中华西路往黔中商贸城方向行驶,途经中华西路延伸段龙井山人行横道处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杨某1发生碰撞,任青亮下车在人行横道线上搀扶杨某1的过程中,金某驾驶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碰撞任青亮腰部致其倒地。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杨某1经医护人员确认当场死亡,任青亮受伤。
任青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解答:
任青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任青亮撞伤被害人杨某1后并未逃离,而是立即停车救助杨某1并拨打急救电话时,被金某撞伤,导致其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求助的行为中止,而金某即时报警之行为亦能为任青亮所获悉,公安民警接到金某报警电话赶到事故现场时,任青亮仍在现场等待救治,可视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属主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张峥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8年,熟悉民商事及执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