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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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5时57分许,驾驶吉XXXXXX号小型轿车,由通化市东昌区石油化方向往新站方向行驶,当行至东正奥园小区附近时,将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宋某甲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宋某甲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邱某某为宋某甲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1800元。邱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黄维航律师解答:
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邱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邱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其应赔偿由此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
黄维航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现为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比较深厚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有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