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虽然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但不属于我们所说的“专业术语”,而是日常用语而已。这一特征要求我们必须以普通人的观念对待它。从“上下班途中”用语来看,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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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为一家贸易公司聘用司机,其工作形式是完成一次出车任务后在单位宿舍稍作休整,根据公司安排再出车;或在阶段性工作完成后,搭乘公司其他车辆回家等候安排,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再前往公司所在地。
一次,马某在完成出车任务后搭乘公司其他司机驾驶的货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公司认为马某受伤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及上下班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马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张壮律师解答: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考虑马某的工作性质及工作流程,可以认定他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其工作时间即为执行出车任务期间;上下班路线也有两种情况,即往返于出车目的地和宿舍之间,以及往返于出车目的地与家所在地之间。
因此,马某完成出车任务后搭乘公司其他车辆返回家,属于在合理时间内从工作地前往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其在此期间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壮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人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历。现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领域涵盖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顾问等传统的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实践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