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可能成为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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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文性、陆光亮以及陆文性的哥哥陆文洪和廖某均是东莞市寮步镇霞边村晖翔五金厂的工人。9月21日21时许,廖某正在工厂保安室门口喝酒,见陆文性下班经过厂门口,遂大喊陆文性过来,陆文性因见廖某手上拿着一把刀,感觉害怕并快速离开,但廖某持刀从后追赶,后陆文性甩掉廖某跑回出租房。在租房里,陆文性打电话将上述情况告知陆光亮,并要求陆光亮与其一起到晖翔厂门口找廖某讨要说法,陆光亮同意,二人去到厂门口时见到陆某持一根方形钢管在质问廖某追赶陆文性的缘由,陆文性和陆光亮见状也分别从厂内拿了一根铁水管和一块木板上前与廖某争吵。期间,陆文性先用铁水管攻击廖某,廖某被打后随即持刀冲向陆文性,双方遂发生打斗,过程中,陆某、陆文性、陆光亮各持手中工具击打廖某的头部、腰腹部等部位多下,廖某亦持刀回击,先刺伤陆文性的左胸部、双手臂等部位,后刺伤陆某的左胸部。双方受伤后即停止打斗,陆某和陆文性先后因伤倒地,廖某走回保安室内坐着,陆光亮则离开了现场。后120医生到场诊断陆某已当场死亡,陆文性和廖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廖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55分死亡。9月22日1时许,陆光亮主动到本市寮步镇霞边村警务室投案。
陆文性、陆光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陈珂鹏律师解答:
陆文性、陆光亮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陆文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陆光亮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陈珂鹏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陈珂鹏律师,法学硕士,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现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致力于刑法、民商法、公司法等领域的研究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