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9 年10 月,曾某在QQ 兼职群里认识了上线,并帮其收买手机卡,后意识到该行为可能违法遂停止。同年11 月,曾某又开始帮上线收购银行卡,上线允诺每办理一张银行卡即可获利500 元报酬,11 月23 日,曾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将用于犯罪,仍用身份证在本市八一广场办理农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卖给上线,并帮其开通网上银行,办理U 盾绑定新办理电话卡等配套服务,获利800 元。经查,涉案农业银行卡,自2019 年10 月23 日至2020 年9 月21日进账流水达700998 元,工商银行卡自2019 年11 月23 日至2020年9 月21日进账流水达68813 元。
2021 年12 月9 日,被害人刘某因被电信诈骗向曾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27500 元,被害人张某因被电信诈骗向该卡转账30000 元,经从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平台查询,该卡与刘某、张某、李某等17 人被电信诈骗案相关联,接收诈骗款190790 元。曾某的工商银行卡与被害人林某被电信诈骗案相关联,接收诈骗款68680 元。
2020 年11 月8 日,曾某接公安民警电话后到西湖分局朝阳洲派出所接受调查。
曾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刘怡君律师解答:
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刘怡君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刘怡君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苏州大学法律硕士,自执业以来在代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案件的同时,致力于刑事辩护的研究。在2020年被评选为优秀律师,竭诚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准确优质的法律服务。